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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俊林、齐玉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俊林,齐玉平,魏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3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俊林。被执行人:齐玉平。被执行人:魏敬华。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寿稻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稻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晋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