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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丑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丑某,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179号原告:丑某。被告:金某。原告丑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丑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丑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