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樊开友与薛贤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开友,薛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696号申请执行人:樊开友,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薛贤良,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樊开友与被执行人薛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贤良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樊开友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贤良支付执行款234750元及利息,执行费342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薛贤良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薛贤良尚应支付执行款234750元及利息,执行费3421.2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薛贤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开友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6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