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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2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银座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朱雀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座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朱雀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237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2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银座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杨丽萍,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朱雀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华改芹,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银座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朱雀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朱雀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银座大厦置业有限公司欠款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人民币694,335.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朱雀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银座大厦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存良审判员  李铭辉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钧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