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1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建明与冯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明,冯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1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明,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十二师三坪农场。被执行人:冯伟伟,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十二师三坪农场。本院在执行马建明与冯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土地信息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标的103160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尚有103160元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世江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逍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