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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杨春红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红,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05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红,女,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杨春红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之前协助原告杨春红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2单元9层中北户房屋(备案合同号09351480)办理到原告杨春红名下,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杨春红承担。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杨春红于2016年8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2单元9层中北户房屋(备案合同号09351480)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春红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杨春红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剑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豫0105执8053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杨春红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执8053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2单元9层中北户房屋(备案合同号09351480)的产权证办理到杨春红(410103196903290642)名下。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8053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杨春红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执8053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2单元9层中北户房屋(备案合同号09351480)的产权证办理到杨春红(410103196903290642)名下。二〇一六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其他合同纠纷案号(2016)豫0105执8053号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文书的名称及件数受送达人签名代收人签名送达人(2016)豫0105执805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备注填发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