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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478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该以接受货币的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深圳市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某某产业园,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