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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左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19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负责人:陈光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江,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生,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治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