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付家与郑乐棋、李亮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家,郑乐棋,李亮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592号原告:付家,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秀芬(付家母亲),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郑乐棋,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李亮亮,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付家与被告郑乐棋、李亮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付家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家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文祥审 判 员 夏保贵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