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高建春与张学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建春,张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建春。委托代理人李水全,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强。再审申请人高建春与再审被申请人张学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4民终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建春申请再审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建春将款项转到再审被申请人张学强个人账户,就是再审被申请人张学强借的款事实不能成立,因卷内合同延期证明及协议收回证明均显示申请人高建春将款项投入到张学强担任法人的邯郸市卓远天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投资合同。且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也认可向邯郸市卓远天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该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高建春和邯郸市卓远天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故而一审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高建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建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裴镇洪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乐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