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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091号原告许国荣与被告董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国荣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董宝明至今尚欠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具体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628元、执行费65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09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