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与冯晋涛、谢春梅、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冯晋涛,谢春梅,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被执行人冯晋涛,男。被执行人谢春梅,女。被执行人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延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与冯晋涛、谢春梅、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3403.01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12月15日逾期利息为12712.82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9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