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恒河村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玲,北京市西恒河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620号申请���行人冯小玲,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恒河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南100米处。法定代表人赵立明,社长。冯小玲申请执行北京市西恒河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03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西恒河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应返还冯小玲已付租赁费二十四万四千五百二十七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八十四元。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小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16年8月,北京市西恒河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应当返还已付租赁费的执行案件共有三十五件,涉及申请执行标的七百九十三万四千七百六十元。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执��人在西恒河村二百余亩土地上盖有日光温室一百余栋。2013年7月2日,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以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为由对涉案大棚操作间及违法建设大棚部门进行了拆除。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北京市西恒河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地在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南100米处,地面建筑为残存破旧大棚、砖墙体。另查明,北京市西恒河村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列为经营异常名单;在北京银行密云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户余额为六分;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其法定代表人赵立明犯贪污罪,本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密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6日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03537号民事判决书。待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李兴红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