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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易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易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兴涌路“万用榄园”(2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孟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训龙,该公司行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易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湾工业区(石岐区美居产业园)D2幢2楼12卡,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易友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葵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海云,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易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09元(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40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欧思卡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岳文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代理审判员  卢俊廷二〇一六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钱绮丽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