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7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苛苛、代林鹏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苛苛,代林鹏,段爱玲,翟子祥,何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747-5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社法律服务中心经理。被执行人任苛苛,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代林鹏,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段爱玲,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翟子祥,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何国营,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苛苛、代林鹏、段爱玲、翟子祥、何国营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任苛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雪佛兰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该车予以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苛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雪佛兰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