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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彭道祥与全椒荣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道祥,全椒荣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83号申请人:彭道祥,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荣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荣,董事长。彭道祥申请执行全椒荣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