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芮康、崔秋红、于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芮康,崔秋红,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60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秦**,总经理。被执行人:芮康,男,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崔秋红,女,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于飞,男,汉族,住定州市。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芮康、崔秋红、于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第2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栋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