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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赵玉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玉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046号罪犯赵玉奎,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玉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3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5月26日、2015年7月2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赵玉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玉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赵玉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玉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玉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