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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民特10号申请人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道粉,农民。申请人李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甲与下落不明人陈某甲系母子关系,2011年3月28日申请人父母离婚,申请人判给父亲李某乙养,母亲陈某甲当即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以上。父亲陈某乙于2014年5月8日去世。现请求本院宣告陈某甲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某甲,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桐柏县××龙乡回龙村杨楼1号,系申请人李某甲的母亲,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甲宣告陈某甲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宣告陈某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明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