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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朱仁燕与黄新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仁燕,黄新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360号原告:朱仁燕。被告:黄新听。原告朱仁燕与被告黄新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仁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新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仁燕起诉称:原告朱仁燕于2014年3月1日和2014年5月1日分别有两笔借款10万元和15万元借给被告黄新听。被告黄新听把借款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本金和利息,被告都没有偿还意向。原告故此起诉,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从2014年3月1日和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日止,按1分计算约6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新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日,被告黄新听亲笔出具领款收据一份,确认向原告朱仁燕借1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2014年3月1日,被告黄新听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朱仁燕借1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付,遂成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领款收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新听向原告朱仁燕借款共计2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亲笔出具的领款收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借款未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现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新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新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仁燕借款本金25万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本案受理费5976元,减半收取2988元,由原告朱仁燕负担463元,由被告黄新听负担2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7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程良生人民陪审员  唐小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