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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峰军与朱崇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军,朱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李峰军。被执行人朱崇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朱崇军的存款、收入379420.68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