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亘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云南亘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亘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亘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到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均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