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丁学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学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刑更306号罪犯丁学锋,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木萨尔县,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学锋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附加罚金2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未发生变动。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6年8月9日以罪犯丁学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8月10日至8月15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学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〇一六年三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学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学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丽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