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辉华与黄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华,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陈辉华,被执行人黄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辉华与黄芳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政军执行员 张建平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 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