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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辉华与黄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华,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陈辉华,被执行人黄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辉华与黄芳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政军执行员  张建平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 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