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玉军申请执行吉日嘎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军,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军,男。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本院在执行人王玉军申请执行吉日嘎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日嘎拉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亚嘎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