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深冷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深冷气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4465号原告: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单金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国柱、金相成,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深冷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周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深冷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1910元,保全费1400元,合计3310元,由原告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喜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