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李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李有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67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珍、吕双喜,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有利,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李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七日书记员 伍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