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艾元贵。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所在地信阳市。法定代表人:琳天新。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所在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罗正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125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1794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