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宁、王世涛等与王立杰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王世涛,王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委托代理人王亚民。申请执行人王世涛。委托代理人王亚民。被执行人王立杰。委托代理人刘海鹏。申请执行人王宁、王世涛与被执行人王立杰人格权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011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立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宁、王世涛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立杰偿还人格权纠纷款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立杰在账号为内的存款11372.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