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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宁、王世涛等与王立杰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王世涛,王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委托代理人王亚民。申请执行人王世涛。委托代理人王亚民。被执行人王立杰。委托代理人刘海鹏。申请执行人王宁、王世涛与被执行人王立杰人格权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011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立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宁、王世涛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立杰偿还人格权纠纷款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立杰在账号为内的存款11372.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