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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隆栋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隆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577号罪犯李隆栋,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隆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李龙美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李隆栋的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将李隆栋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将李隆栋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其后至2014年5月30日李隆栋获减刑一次,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7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李隆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李隆栋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隆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10—2014.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10—2015.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隆栋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隆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