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北华立染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立染织有限公司,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立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757007-X。法定代表人王艳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开发西路1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1027338-0。本院在执行湖北华立染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