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晓军与孙洪业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晓军,孙洪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曲晓军,男。被执行人孙洪业。曲晓军与孙洪业劳动争议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6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洪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经五查被执行人孙洪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曲晓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洪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曲晓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