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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俊清与巴彦淖尔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清,巴彦淖尔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101号申请人:徐俊清,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街坊北路三街坊*栋*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建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俊清与巴彦淖尔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巴彦淖尔市昌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洗煤厂暂时停产,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答应洗煤厂开始生产后全部履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振 宏审判员 吴 海 林审判员 赛音朝格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燕 浩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