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江卫生、河北华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卫生,河北华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江卫生,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执行人河北华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商贸城土龟公园。法定代表人:崔军英,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卫生申请执行河北华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卫生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华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华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河北华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执行标的履行完毕,本案强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涉劳人仲案字(2016)03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波审 判 员 马旭鹏人民陪审员 刘保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