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付亚军与徐成达、田淑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亚军,田淑芹,徐成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付亚军,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被执行人田淑芹,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被执行人徐成达,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付亚军与徐成达、田淑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成达、田淑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付亚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付亚军确认被执行人徐成达、田淑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亚军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成达、田淑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付亚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成达、田淑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亚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志代理审判员 李中甫代理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