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雷海满犯盗窃罪、抢劫罪梁莫蔚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海满,梁莫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103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海满,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莫蔚,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富,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海满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梁莫蔚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海满、梁莫蔚及辩护人竺旦颖、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1、2015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雷海满赶至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梅林村274号F1租1号租房内,窃得郑云发放在租房内的身份证1张和现金150元。2、2016年3月20日白天,被告人雷海满赶至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羊山村山南247号F1租4号租房内,窃得杨智芹放在租房内的白色台电科技牌平板电脑1只。经鉴定,该被盗平板电脑价值234.5元。3、2016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雷海满赶至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阮港村阮二45号F1租2号租房内,窃得黄鹏放在租房内的“杨可可”身份证1张和现金1000余元。4、2016年3月26日白天,被告人雷海满赶至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梅林村421号F7租1号租房内,窃得谢萍放在租房内的粉红色HOOW牌手机1只。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80元。5、2016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雷海满赶至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羊山村山南777-1号租房内,窃得汪娟娟放在租房内的金色VIVO牌手机1只和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090元,黄金项链价值11448元。综上,被告人雷海满盗窃作案5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15000余元。案发后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二、抢劫2016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雷海满、梁莫蔚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水阁桥上,由梁莫蔚采用拉扯、脚踢等方式欲劫取黄彩华装有金器的包,后被路人看见并制止而未得逞。经鉴定,被抢包内金器合计价值195935.39元;黄彩华因外伤致牙+1部分缺损,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雷海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民警在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官湖沿居委会一河边找到了被告人雷海满、梁莫蔚抢劫时所使用的踏板摩托车,并将该车辆扣押,现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海满、梁莫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合格证照片,扣押清单、暂存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老鳯祥信誉凭证、刑事判决书、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吴乐波、刘刚的证言,郑云发、杨智芹、黄鹏、谢萍、汪娟娟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清点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海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海满、梁莫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海满一人犯两罪,应予并罚。被告人雷海满、梁莫蔚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海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梁莫蔚要求从轻处罚以及辩护人竺旦颖、徐富分别建议对被告人雷海满、梁莫蔚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雷海满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应予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海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莫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雷海满退赔给郑云发人民币一百五十元,黄鹏人民币一千元,汪娟娟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四十八元;四、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踏板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鲁志杰代理审判员 戴佳琦人民陪审员 沈保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