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625号原告:毛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伟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林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