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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625号原告:毛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伟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林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