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史光均与赵海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光均,赵海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史光均,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赵海鸥,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光均与被执行人赵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8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史光均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56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史光均的债权4.7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