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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山望江制冰厂,潘贻芳,薛香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负责人胡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开拓,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黄斌,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7662-2),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三村。法定代表人潘贻芳。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07523-7),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旭阳小区21幢702室。法定代表人梁舟志。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望江制冰厂(组织机构代码:84562610-1),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原为瑞安市城关镇东山下埠)。法定代表人林友池,董事长。被执行人潘贻芳,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薛香雪,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山望江制冰厂、潘贻芳、薛香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温瑞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编号为XC62617211320140219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14490元、逾期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1.3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内利息的复利(截至2014年10月14日为89.49元、从2014年10月15日起以期内利息144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1449元、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1.3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内利息的复利(截至2014年10月14日为8.95元、从2014年10月15日起以期内利息14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潘贻芳、薛香雪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潘贻芳、薛香雪分别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72999020140576、XC626172999020140576-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潘贻芳、薛香雪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六虹桥路金会昌家园8幢1204室(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52××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申请执行人对编号为XC626172925020131223-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总额以31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望江制冰厂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申请执行人对编号为XC62617292502013122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总额以245万元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瑞安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潘贻芳名下有坐落于安阳镇上望九三村望盛北路2巷13号(产权证号:00××10)、安阳镇上望九三村(产权证号:00006475,抵押于农商银行)的两处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潘贻芳、薛香雪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六虹桥路金会昌家园8幢1204室的共有房屋一间(产权证号:52××19),该房屋系本案抵押物,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即2019年2月4日前)申请续行查封,现该房屋已在(2016)浙0381执2460号案件中移交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望江制冰厂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的厂房(产权证号:00××96),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即2019年2月4日前)申请续行查封,另本院已查房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1-1999-48-6),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即2019年5月10日前)申请续行查封,本院已发函至瑞安市住建局,确认该厂房的界址及违法建筑情况,尚未复函,故暂不予处置。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山望江制冰厂名下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薛香雪名下有牌号为浙C×××××的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潘贻芳名下有牌号为浙H×××××的三轮运输车,因上述两车出厂日期久远,执行价值不大,故本院不予处置。另本院已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乐清辖区内的财产状况,暂未反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称暂时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贻芳、薛香雪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六虹桥路金会昌家园8幢1204室的共有房屋已在(2016)浙0381执2460号案件中移交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望江制冰厂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的厂房已发函至瑞安市住建局,待确认可进行司法处置后再行处置,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乐清辖区内的财产状况暂未反馈,目前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3014490元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4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