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龚智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智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397号罪犯龚智勇,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系累犯。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龚智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4年5月30日,罪犯龚智勇获减刑二次,减刑二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龚智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龚智勇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智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1—2014.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智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