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冯某某、郭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二被执行人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分别履行案件款10000元后由案外人提供担保,保证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5日前履行剩余案件款4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20000元。执行费8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