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金玉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玉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515号罪犯金玉华,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2013年3月19日以(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金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金玉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金玉华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9—2014.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10—2015.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玉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