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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蔡加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加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433号罪犯蔡加友,又名蔡某,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加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宣判后蔡加友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将蔡加友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4年2月26日,罪犯蔡加友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7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蔡加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蔡加友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加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9—2014.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10—2015.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加友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加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