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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伟伟布业店、张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伟伟布业店,张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22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伟伟布业店,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中心小区*幢***室。经营者林倍伟,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伟、金勇浩,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载华,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伟伟布业店与被执行人张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温瑞商初字第49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载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伟伟布业店货款595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9日始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载华名下有坐落于莘塍街道华表村南二路2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25),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即2019年3月1日前)申请续行查封,因该房屋面积小,且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暂不予处置。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称暂时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59545元及利息损失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2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