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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白山市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伟业燃气有限公司,白山市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伟业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夏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市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含珠,该公司经理。执行申请人白山市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山市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吉06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白山市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吉0602执31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杜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