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牛某与冯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376号申请人牛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本院申请人牛某申请执行冯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调初字第23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冯某相当于5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政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