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民初6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磊与王新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王新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6678号原告张磊,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建永,邳州市宿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虎,农民。原告张磊诉被告王新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万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中,原告张磊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洪仁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磊诉称,被告王新虎雇佣原告给其从事扎钢筋工作,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7460元,并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千挑一张,约定于2014年6月9日归还,月利率2%。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王新虎偿还欠款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工资646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新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新虎雇佣原告张磊为其从事扎钢筋的工作。2014年2月10日经结算,被告王新虎尚欠原告张磊工资款746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于2014年6月9日归还。后经多次讨要,被告王新虎偿还欠款1000元,余款本息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磊受雇于被告王新虎从事钢筋工工作,其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原、被告双方已经对原告的劳动报酬及相应款项进行结算,被告王新虎亦出具欠条予以认可,被告王新虎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张磊支付欠款。被告久拖不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王新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相关抗辩权的放弃,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磊支付劳动报酬646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王新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静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