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平、汪淼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平,汪淼,马健云,张志华,张宽,党华群,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平,女。被执行人汪淼,女。被执行人马健云,女。被执行人张志华,女。被执行人张宽,男。被执行人党华群,女。被执行人杨雪,女。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平、汪淼、马健云、张志华、张宽、党华群、杨雪应承担债务27万元,已履行0元,尚欠债务27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商初字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