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平、汪淼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平,汪淼,马健云,张志华,张宽,党华群,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平,女。被执行人汪淼,女。被执行人马健云,女。被执行人张志华,女。被执行人张宽,男。被执行人党华群,女。被执行人杨雪,女。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平、汪淼、马健云、张志华、张宽、党华群、杨雪应承担债务27万元,已履行0元,尚欠债务27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商初字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