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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田华与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田华,男,1974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小学旁,组织机构代码:76592869-5。申请执行人田华与被执行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4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华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之财产在其所涉抵押权的案件中进行处置,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荣审判员  黄 化审判员  李克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