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8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武城县农村信用联社 诉 刘明月,随玉梅,吴宝法,吴宝静,吴洪春,杨长清,杨长玉,杨长柱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559号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明月,随玉梅,吴宝法,吴宝静,吴洪春,杨长清,杨长玉,杨长柱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81227.49元,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81227.49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刘宝辉人民陪审员  徐永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秘 璇 来源:百度搜索“”